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得之收益,得分配予國外
  受益憑證受益人。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以已實現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