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時,應終止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
理業務。但原代理之客戶融資融券餘額尚未清結者,得繼續代理至清結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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