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人員得因查核之必要,請股務單位據實提供有關書面紀錄、書表文件
、明細表等備供查核或詳為說明,查核人員得影印之,並得要求股務單位
於影本上簽章或註記,股務單位均不得規避、拒絕或藉詞推諉。
前項所稱之規避、拒絕或藉詞推諉,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以受查資料保管人不在為由,蓄意拖延不提供資料受查。
二、以受查資料非屬股務單位作業,需經公司特定部門或人員同意始能提
供資料,且未在查核期間提供受查。
三、股務代理機構以受查資料由發行公司自行保存,未能提供受查,經聯
絡發行公司,仍不提供。
四、已提供資料受查,復藉故將受查資料收回不再提供。
五、對於受查資料,無正當理由而未提供受查者。
六、對於提出受查之資料,拒絕提供影印。
七、其他重大情事,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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