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外國發行人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或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
  料與事實不符者,本公司得依個案處以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
  金,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核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即處以該
  次伍萬元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公司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具重大影響性者,最高得處以壹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公開揭露者,並
  函知外國發行人於文到後二營業日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日
  處以壹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經本公司按日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
  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
  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外國發行人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
  務部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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