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特別委員會得請獨立專家、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內部稽核人員、會計師
、律師或其他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
〔立法理由〕
參酌實務運作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七條第四項
規定,明定特別委員會得請獨立專家、公司相關部門經理人、內部稽核人
員、會計師、律師或其他人員提供相關必要之資訊,以落實特別委員會職
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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