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主辦承銷商為辦理競價拍賣之承銷,應先行辦理左列事項,並應將所約定
之內容由各主、協辦承銷商及發行人簽章後向本公會申報:
一、提交競價拍賣之數量及最低每標單位。
二、與發行人議定最低承銷價格。
三、與發行人議定包銷報酬或代銷手續費。
四、決定公開申購配售之每一銷售單位數量。
五、依第七條規定保留部分有價證券由承銷團內各承銷商辦理承銷,其各
    承銷商名單及配得數量。
六、投標價格不低於最低承銷價格之總投標數量未達第一款之競價拍賣數
    量時,其賸餘部分之分配方式,包括如為代銷案件,係退還發行人或
    分配與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如為包銷案件,係分配與各
    證券承銷商自行認購或分配與各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
七、向本公會洽定競價拍賣之期日與投標、開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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