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報募集第三條第一項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生效後,應
於本公司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三十日內募集成立
該基金,並於符合該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定成立條件後,檢附保管機
構已收取募集價款之證明、受益人名冊及自然人預計暨實際分散情形說明
文件等函報本公司,本公司將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基金成立之通知。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本公司申報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
月內開始募集者,於期限屆滿前,得函報本公司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
月為限。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三及第五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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