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會議議程由召集人訂定,其他成員亦得提供議案供委員會討論。
會議議程應事先提供予委員會成員。
本委員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出席成員簽到,並供查考。
本委員會之成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成員代
理出席;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本委員會成員委託其他成員代理出席委員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且
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
第三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立法理由〕 本條明定永續發展委員會議程、簽到、出席及委託出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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