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委員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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