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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委員會由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主席委員因故無法 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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