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
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一、客戶帳戶作業:
    (一)建立客戶開戶確認及資料變更覆核機制,包括開戶作業及客戶
          帳戶資料變更與客戶本人確認的覆核作業規範,如印鑑、地址
          等。
    (二)建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機制
          ,並留存紀錄。
    (三)落實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內控作業處理、建立事後監控機制
          。
    (四)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切實
          執行確認作業。
    (五)建立並落實客戶交易對帳單制度,以月、季、半年或年度方式
          ,主動進行客戶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確認機制,並由管理單位
          負責抽樣查核。
    (六)建立證券商與客戶本人約定授權交易之控管。
    (七)建立證券商保管客戶物品管理辦法。
    (八)落實客戶帳單內控作業處理及覆核管理機制。
    (九)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
          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或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收取對帳單等異常情事。
二、人事內部管控:
    (一)新進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任用,除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聯徵系統
          外,並應查核其票據信用紀錄、刑事紀錄,列入錄取考量。並
          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的信用狀況查詢,
          及時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
    (二)落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休假制度,以利主管抽核檢視客戶帳戶
          之往來情形。
    (三)建立證券商內部自行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業
          務人員辦公處所,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物品之情事。
〔立法理由〕
依主管機關110年7月14日證期(券)字第1100339240號函及參考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CA-11210(46)、CA-19140(三)6及(四)10規定
、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修訂第一款客戶帳戶作業:
一、增訂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九目規定。
二、原第二目至第六目配合調整目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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