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推廣之自律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 0585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除第8條之1屬 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8條之2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自律規範 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辦理)
法規體系: /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097000128 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 0970029967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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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09800023 7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09800595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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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100017 0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即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100409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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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3000143 3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3月 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3000533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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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企字第10400044 31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4002491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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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證商業三字第111000 0585號函修正發布第 8條;增訂第8條之1、第8條之2條文,除第8條之1屬 於新增之查核項目及第8條之2財富管理重大裁罰案例分享,自本自律規範 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外,餘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00377201號函辦理)

法規異動

修正

證券商就前條規定應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至少應將下列事項納為專
案查核或加強查核項目:
一、財富管理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或內部控制缺失偏多之分公司
    (或單位);或有異常交易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二、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情形、客戶帳戶
    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往來情形、網際網
    路電子式委託交易異常檢核。
證券商查核重點事項,例如:
一、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情形,例如就財
    富管理業務人員攜回客戶開戶或交易文件之照會作業落實情形。
二、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例如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否
    有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對帳單之異常情事。
三、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往來情形,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
    業務人員辦公處所,以確認是否有私下保管客戶交易申請書、客戶存
    摺印章或自製對帳單等情形。
四、網際網路電子式委託交易異常檢核,例如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
    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之異常情事。
前二項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及查核重點事項,應納入各證券商內部稽
核制度所訂定之查核項目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主管機關110年7月14日證期(券)字第1100339240號函及參考銀行
    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內
    部稽核之重要控制查核點規定。
三、有關第八條之一內部稽核重要控制查核點,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部分
    ,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

為協助證券商瞭解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罰案例所涉控制點疏漏及緣由,俾
利自我檢視是否有類似情形並對其內部控管作業進行改善,證券商應依主
管機關之裁罰、報送處分文及下列報送標準將去識別化裁罰案例通報證券
商公會於官網建立之案例分享機制專區:
一、案例重點。
二、控制點疏漏及緣由。
三、強化內部控制之改善措施。
證券商應將最近三年屬前項性質之裁罰案例之控制點疏漏列為內部稽核加
強查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
二、依主管機關110年7月14日證期(券)字第1100339240號函及參考銀行
    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三條規定訂定。
三、第一項所定證券商公會於官網建立之案例分享機制專區,係指案例分
    享內容不含證券商、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等可識別之事項;專區
    揭露之內容不對外界公開,僅專供證券商瀏覽;各證券商應審慎控管
    內部使用單位及瀏覽權限。
四、第二項明定證券商應將最近三年屬前項性質之裁罰案例之控制點疏漏
    列為內部稽核加強查核事項。
證券商宜採下列措施,以防止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未經客戶授權,擅自為客
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一、客戶帳戶作業:
    (一)建立客戶開戶確認及資料變更覆核機制,包括開戶作業及客戶
          帳戶資料變更與客戶本人確認的覆核作業規範,如印鑑、地址
          等。
    (二)建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機制
          ,並留存紀錄。
    (三)落實客戶投資風險屬性評估內控作業處理、建立事後監控機制
          。
    (四)針對一定金額以上之交易,建立客戶交易確認管理機制,切實
          執行確認作業。
    (五)建立並落實客戶交易對帳單制度,以月、季、半年或年度方式
          ,主動進行客戶帳戶交易明細及餘額確認機制,並由管理單位
          負責抽樣查核。
    (六)建立證券商與客戶本人約定授權交易之控管。
    (七)建立證券商保管客戶物品管理辦法。
    (八)落實客戶帳單內控作業處理及覆核管理機制。
    (九)透過定期產出異常檢核報表,檢核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
          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或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
          收取對帳單等異常情事。
二、人事內部管控:
    (一)新進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任用,除查詢臺灣證券交易所聯徵系統
          外,並應查核其票據信用紀錄、刑事紀錄,列入錄取考量。並
          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的信用狀況查詢,
          及時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
    (二)落實財富管理業務人員休假制度,以利主管抽核檢視客戶帳戶
          之往來情形。
    (三)建立證券商內部自行查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業
          務人員辦公處所,以遏止私下保管客戶物品之情事。
〔立法理由〕
依主管機關110年7月14日證期(券)字第1100339240號函及參考證券商內
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 CA-11210(46)、CA-19140(三)6及(四)10規定
、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修訂第一款客戶帳戶作業:
一、增訂第二目、第三目及第九目規定。
二、原第二目至第六目配合調整目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