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就前條規定應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至少應將下列事項納為專
案查核或加強查核項目:
一、財富管理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或內部控制缺失偏多之分公司
(或單位);或有異常交易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
二、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情形、客戶帳戶
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往來情形、網際網
路電子式委託交易異常檢核。
證券商查核重點事項,例如:
一、財富管理業務人員開戶前置作業及收取交易文件控管情形,例如就財
富管理業務人員攜回客戶開戶或交易文件之照會作業落實情形。
二、客戶帳戶資料申請及變更正確性:例如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否
有以同一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收取對帳單之異常情事。
三、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往來情形,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財富管理
業務人員辦公處所,以確認是否有私下保管客戶交易申請書、客戶存
摺印章或自製對帳單等情形。
四、網際網路電子式委託交易異常檢核,例如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與客戶是
否有共用同一IP位址進行交易之異常情事。
前二項強化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及查核重點事項,應納入各證券商內部稽
核制度所訂定之查核項目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主管機關110年7月14日證期(券)字第1100339240號函及參考銀行
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十二條規定,增訂內
部稽核之重要控制查核點規定。
三、有關第八條之一內部稽核重要控制查核點,屬於新增之查核項目部分
,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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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證券商瞭解財富管理業務重大裁罰案例所涉控制點疏漏及緣由,俾
利自我檢視是否有類似情形並對其內部控管作業進行改善,證券商應依主
管機關之裁罰、報送處分文及下列報送標準將去識別化裁罰案例通報證券
商公會於官網建立之案例分享機制專區:
一、案例重點。
二、控制點疏漏及緣由。
三、強化內部控制之改善措施。
證券商應將最近三年屬前項性質之裁罰案例之控制點疏漏列為內部稽核加
強查核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自本自律規範發布日後6個月實施。
二、依主管機關110年7月14日證期(券)字第1100339240號函及參考銀行
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三條規定訂定。
三、第一項所定證券商公會於官網建立之案例分享機制專區,係指案例分
享內容不含證券商、客戶、財富管理業務人員等可識別之事項;專區
揭露之內容不對外界公開,僅專供證券商瀏覽;各證券商應審慎控管
內部使用單位及瀏覽權限。
四、第二項明定證券商應將最近三年屬前項性質之裁罰案例之控制點疏漏
列為內部稽核加強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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