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監理機構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時,如尚未繳交當年度監理年費,應由合併
後存續機構或承受機構代為繳交。
前項監理年費,以被合併或概括讓與機構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所載
之營業收入或實質營業收入為準計算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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