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等行政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前項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應就具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或最
高檢察署檢察官資格,並有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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