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以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審查,評定分數(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 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 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 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