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候補法官辦案書類審查委員會,由司法院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法官
  、高等法院庭長,或富有法學素養及審判經驗者若干人組成之,以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分別為初審查,評定分數(以平均七十分為及
  格),加具評語,如審查委員三人中一人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高
  低分相差十五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參加初審查及評定分數,經委
  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將審
  查結果提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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