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得因情事需要,並視本會之財務狀況,於上下百分之五十之範圍內 ,調整附表一酬金計付標準表之基數;於上下百分之二十之範圍內調整第 二條酬金基數之折算數額。 董事會應每三年檢討扶助律師酬金之基數及折算數額;其有特殊情況時, 並得隨時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