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必要費用計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條文關聯

扶助律師或受扶助人依前二條規定申請支付必要費用,審查委員會應為全
部支付、部分支付或駁回之決定。
審查委員會決定部分支付之金額,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准予部分扶助事件,依原審查決定之扶助比例定之。
二、扶助事件依第四條決定扶助金額者,依該審查決定定之。
三、數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之案件,僅部分當事人受本會扶助者,依比例
    定之。
四、其他情形認以部分支付為適當者,依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部分支付之決定,應於決定書中定相當之期限,命受扶助人繳納應自
行負擔之必要費用。
同一扶助事件申請支付必要費用金額累計未逾新台幣二萬元,審查委員會
得授權分會會長或執行秘書決定之。
前項分會會長或執行秘書之決定,視同審查委員會決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