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
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
聘用。
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
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但用人
法院因業務急迫需要,且已無候用人員,不及辦理招考及遴選事宜時,得
經其他招考及遴選法院同意聘用其錄取人員。
〔立法理由〕 因應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項爰配合酌作文
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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