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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主審委員審查案件時,應先行審查申請文件,並詢問申請人後,與輪派之 陪審委員二人合議,作成准駁之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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