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
  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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