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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 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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