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 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 就第一項規定予以修正。 三、第二項規定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