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條文關聯

懲戒判決確定後,因再審而更為懲戒判決者,應視再審審級依本法第九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發生更為懲戒處分效力。
原判決與再審判決之懲戒處分執行性質相同者,於已執行之範圍內,得視
為再審判決之執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懲戒處分生效時點之修正,
    就第一項規定予以修正。
三、第二項規定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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