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
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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