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31
人,瀏覽人次:
92477935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體能測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 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附表二-體能測驗自願放棄切結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