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科 目占百分之七十五,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 占百分之六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