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年特種考試安檢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科
  目占百分之七十五,丙等考試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
  占百分之六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
  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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