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原住民行政暨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應遵守訓練機關有關規定,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訓練
  機關報請考選部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刑案經提起公訴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
  之宣告或經判決確定而未構成免職條件者,得向考選部申請核准恢復訓
  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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