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應按保訓會依年度調訓比例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遴選受訓人
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前項遴選應依各交通事業機關(構)陞遷考核有關規定所定評分項目及標
準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積分高者優先
遴選受訓。
第一項之備選人員,於交通部原提送之當年度受訓人員因故無法受訓時依
序遞補之;其於當年度內未遞補受訓者,於次年度起符合受訓資格時,由
交通部依本辦法重新遴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