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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考試按轉任機關提報之職缺等級,擇優錄取。但應考人考試總成績未滿 五十分或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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