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證明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
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第六條第一款所列法
律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之年
資起算年月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