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第六條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聘書、教育部發 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及學校發給之講授第六條第一款所列法 律學科證明書。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發給之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證書所載之年 資起算年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