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963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1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考試 / 考選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0年4月3日考試院(90)考臺組壹一字第0132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 5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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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6月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20004683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12條、第17條、第19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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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考試院(92)考臺組壹一字第 09200108581號令修正 發布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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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3831號令修正發布刪 除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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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8年 9月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800070361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2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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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10005252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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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66911號令修正發布第 1條、第4條、第2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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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20007303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9條、第2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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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15091號令修正發布 第22條條文,原第22條、第23條刪除,原第24條移列至第22條,自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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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600045831號令修正發布 第 3條、第4條、第12條、第16條、第19條、第21條、第22條條文,自107 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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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0700041011號令修正發布 第12條、第1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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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 10800019631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12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
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分別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司法官考試之第一試及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
。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
    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
    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
    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
    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配分及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國文(作文)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
    )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