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
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
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
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或不滿
六十分。
前項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並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及獎懲得相互抵銷,但無獎懲抵銷累
積達二大過者,應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
二、第二項規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表之訂定程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