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人員除專案考成外,遇有足資鼓勵之事蹟或儆誡之行為時,應
  隨時予以獎懲。平時考核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為申
  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成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
  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成應列丁等或不滿
  六十分。
  前項平時考核之獎懲標準表,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並送銓敘部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規定平時考核獎懲種類及獎懲得相互抵銷,但無獎懲抵銷累
      積達二大過者,應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
  二、第二項規定平時考核獎懲標準表之訂定程序。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