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生育獎勵金發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政事務所應撤銷原核准處分,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
金:
一、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申請資格。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發給獎勵金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
    隱匿等不實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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