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人行地下道及人行天橋認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認養期間,以三年為一期,新工處得邀集本府有關機關舉辦年度評比,績
效優良者,由新工處報請本府獎勵並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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