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臨時指揮設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須臨時指揮交通,所設置之指揮紅
旗、紅色閃爍型電指揮棒、電動旗手及臨時號誌等相關設施:
一、安全設施佈設與撤除時。
二、機具出入工作區域時。
三、於特殊路段(如:長隧道、高架道路等)工程司認有設置之必要。
施工期間除依前項規定設置臨時指揮設施外,並視需要設置臨時指揮勤務
人員,依相關規範指揮交通。勤務人員有被撞之虞者,應於該人員前方適
當距離,另設置具有顏色鮮明施工背心、安全帽及指揮棒之電動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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