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30日

條文關聯

  下水道設施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對自重、活載量、水壓、土壓、風壓、地震力及積雪荷重等之作用
      在結構上須具安全及耐久性。
  二、應具有水密性耐磨、耐蝕性能,在內空情形下應能抵抗浮力作用。
  三、管渠水流,以重力流為原則,情況特殊時,得以壓力流計算,但其
      能量線不得高於流經之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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