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工程施工範圍內有行道樹者,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檢送行道樹保護措施
計畫,向公園處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按核准內容施工。
因工程施工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施工單位
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排除影響公共安全之情況,並通知公園處。
施工單位因施工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致第三人或公園處遭受損害者,
施工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由公園處依法先行賠償第三人者,公園處
對施工單位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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