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範圍內有行道樹者,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檢送行道樹保護措施 計畫,向公園處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按核准內容施工。 因工程施工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致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者,施工單位 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及排除影響公共安全之情況,並通知公園處。 施工單位因施工毀損、移植或移除行道樹致第三人或公園處遭受損害者, 施工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由公園處依法先行賠償第三人者,公園處 對施工單位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