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墓、火葬場、殯儀館、靈骨堂(塔)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公墓因遷移而須遷葬者,主管機關應開明公墓名稱、地點及墓碑石名稱
  等於一年前公告之,並在墓地樹立能維持一年之公告牌,公告一年後不
  遷葬者,由原公墓管理單位代為遷葬於附近公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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