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構)得中止該次會面交往或交付: 一、於指定會面時間遲到三十分鐘以上。 二、因喝酒、服用藥物、毒品或其他不當言行舉止致無法適當會面交往或 交付子女。 三、違反會面交往或交付應遵守之事項。 四、於會面處所對未成年子女或在場人員有施暴或強制之行為。 五、違反其他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之相關規定。 前項會面交往或交付經中止後,以已執行完畢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