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監督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監督機關(構)得中止該次會面交往或交付:
一、於指定會面時間遲到三十分鐘以上。
二、因喝酒、服用藥物、毒品或其他不當言行舉止致無法適當會面交往或
    交付子女。
三、違反會面交往或交付應遵守之事項。
四、於會面處所對未成年子女或在場人員有施暴或強制之行為。
五、違反其他會面交往或交付子女之相關規定。
前項會面交往或交付經中止後,以已執行完畢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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