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危機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收容安置,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依本法規定委託收容安置於親屬家
庭、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或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應支付收容安置費用與社會局。
前項收容安置費用,包含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
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其收費基準由社會局參照本市最近一年公告
最低生活費標準與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變動,並應每年公告
之。
安置於本市以外地區者,其收容安置費依當地主管機關收費基準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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