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收容安置,經評估確有必要者,得依本法規定委託收容安置於親屬家 庭、登記合格之寄養家庭或經核准立案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應支付收容安置費用與社會局。 前項收容安置費用,包含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 費及其他與安置有關之費用,其收費基準由社會局參照本市最近一年公告 最低生活費標準與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服務工作基準變動,並應每年公告 之。 安置於本市以外地區者,其收容安置費依當地主管機關收費基準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