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市立殯葬設施,非經許可不得使用。
進入市立殯葬設施,應遵守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及管理人員指示,並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鬥毆、滋事、妨礙安寧或製造髒亂之行為。
二、未經許可為販賣或兜售之行為。
三、駕駛或停放車輛不遵守設施內交通標線、標誌及駐衛警指揮或有其他
  妨礙交通之行為。
四、使用項目及時間不符許可內容。
五、違反指定時間、地點或數量,焚燒金紙、銀紙、紙紮或香燭。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妨礙公務之行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