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立殯葬設施,非經許可不得使用。 進入市立殯葬設施,應遵守設施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及管理人員指示,並不 得有下列行為: 一、鬥毆、滋事、妨礙安寧或製造髒亂之行為。 二、未經許可為販賣或兜售之行為。 三、駕駛或停放車輛不遵守設施內交通標線、標誌及駐衛警指揮或有其他 妨礙交通之行為。 四、使用項目及時間不符許可內容。 五、違反指定時間、地點或數量,焚燒金紙、銀紙、紙紮或香燭。 六、其他違反法令或妨礙公務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