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問之遴聘以組織法規明定者為限,遴聘人數以不超過本機關編制員額 百分之一。特約醫師之遴聘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若其編制員額未 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核計。 前項所聘顧問及特約醫師所需經費,應在核定年度預算內控留適當員額 之人事費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