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顧問之遴聘以組織法規明定者為限,遴聘人數以不超過本機關編制員額
  百分之一。特約醫師之遴聘以不超過百分之五為原則,若其編制員額未
  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核計。
  前項所聘顧問及特約醫師所需經費,應在核定年度預算內控留適當員額
  之人事費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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