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廠場進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有機廢棄物,指下列廢棄物:
一、家庭、餐飲業產生之廚餘。
二、農產、漁產、禽畜、花卉批發市場產生之農產品廢棄物。
三、動物糞便。
四、樹幹、樹枝、落葉。
五、含水率百分之八十五以下之有機性污泥。
六、其他經環保局指定之有機廢棄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