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度回饋補助費,由環保局編列預算,完成法定程序後一次撥付管理委 員會辦理。 附近相關地區之區公所、里辦公處所提回饋補助費使用計畫,應先送管理 委員會審核通過後,經環保局核定後始得辦理。但因天然災害,事先徵得 管理委員會同意,支用回饋補助費者,得於事後報請環保局備查。 管理委員會應按月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由環保局核轉審計機 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