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 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 使用執照存根。
三 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改善施工照片。
五 改善工程費用單據,以統一發票為限。
六 改善後建物偵測報告: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輻射防護偵測業
務業者出具偵測報告。
七 協議書:建物所有權人為二人以上者,須出具協議書,共同推派其
中一人擔任本補助之申請人。
八 中央主管機關提供輻射防護技術協助相關證明文件。
九 抽除或抽換之放射性污染鋼鐵建材或放射性廢棄物運交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機構處理之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資料無法提供者,得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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