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公共設施用地為市有土地者,投資人得申請租用。其他公有土地,由本
  府協助投資人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取得租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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