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空地經本府核定獎勵容積後,申報開工前,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維護管理,本府得不定期辦理考評,經考評不合規定者,本
  府得重行核定獎勵容積額度。
  前項容積之扣減經本府同意者,得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核算等值價金繳
  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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