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地經本府核定獎勵容積後,申報開工前,土地所有權人應依第二條、 第三條規定維護管理,本府得不定期辦理考評,經考評不合規定者,本 府得重行核定獎勵容積額度。 前項容積之扣減經本府同意者,得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核算等值價金繳 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