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與地下街設施移設及連通申請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6日

條文關聯

  移設、連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移設、連通基地及建築物與移設、連通設施之相關位置範圍。
  二、移設、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三、移設、連通樓層至地面層各樓層之平面、立面、剖面、土木、結構
      、建築、水電、環控及消防設備圖說。
  四、移設、連通部分平面、立面及剖面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
      百分之一。
  五、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移設、連通後之評估。
  六、防災計畫。
  七、對鄰近地區之地上、地下管線及通道之影響及遷移計畫。
  八、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計畫。
  九、移設、連通基本設計及施工預定進度。
  十、財務計畫及經費分擔。
  十一、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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