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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各機關呈報上級機關或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應由業務單位會同主計單位 辦理,除副本抄送主計處外,各業務單位及主計單位均應存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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