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務統計工作聯繫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59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呈報上級機關或對外發表統計資料,應由業務單位會同主計單位
  辦理,除副本抄送主計處外,各業務單位及主計單位均應存一份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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