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實施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應先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
  等項綜合考評,再據以擬具調整職務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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