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喪亡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喪亡互助金依第四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辦理後,如有餘額應移作喪亡互助
  基金。不足時,其差額由住福會福利互助經費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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