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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處之下設修理廠,置廠長、副廠長,修理廠之下設保養場及物科庫, 分置場長及庫長,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員額內調用。掌理車輛保養維 護材料保管收發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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