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工作規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處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預告後終止契約關係:
  一、改組或撤銷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職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職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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