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務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委員。
  二、副主任委員。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秘書。
  六、主任。
  七、組長。
  八、研究員。
  九、會計員。
  十、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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